| 01. |
評審委員不得報名參加本次活動。 |
| 02. |
固網加值應用組之同一部影片不得參與過其他競賽。 |
| 03. |
參賽隊伍之參賽作品均須為自行創作作品,不得有抄襲或他人代勞情事,亦不可為已上線之商業產品。如有以上情事經檢舉或告發屬實即取消參賽資格並追回已得之獎金與相關權益。 |
| 04. |
參賽作品須注意不得涉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侵害情事,如須引用他人智慧財產權,須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若經檢舉或告發屬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主辦單位得取消參賽者資格並得追回自主辦單位取得之獎金及相關獎品。 |
| 05. |
參賽隊伍之參賽作品,須為98年度開發軟體。若設計作品有延續性,須於企劃書內指出98年度開發功能,並於決賽時向評審委員說明。 |
| 06. |
參賽隊伍於評審作業期間須確保系統正確性及可靠度,若因可避免原因(如軟體更新、關機等)影響評審作業,須由參賽隊伍自行負責。 |
| 07. |
入選決賽隊伍使用之伺服器硬體設備、作業系統及其他相關軟體,須由參賽隊伍取得合法使用授權並安裝,網路資訊安全控管由參賽隊伍自行負責;若使用違法盜版軟體或有網路駭客破壞之行為經檢舉或告發屬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主辦單位得取消參賽隊伍資格並得追回自主辦單位取得之獎金及相關獎品。 |
| 08. |
參賽隊伍若須於比賽會場架設非屬主辦單位提供之硬體及軟體,須於比賽前事先取得主辦單位知悉並同意;若於比賽會場有干擾其他比賽進行情事,主辦單位得要求該參賽隊伍停止使用該軟、硬體。 |
| 09. |
比賽進行中如果發生任何技術、非技術的問題,或因其他任何主辦單位無法掌控之問題導致影響競賽之正常進行,主辦單位得結束、延後、調整比賽活動。 |
| 10. |
參賽隊伍對參賽作品須自行備份,並充分瞭解主辦單位對於逾期、遺失、不完整、寄送錯誤、不合格、無法閱讀之參賽作品,不負任何責任。 |
| 11. |
參賽隊伍同意主辦單位得將其參賽作品作公開發表、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或重新編輯與出版。 |
| 12. |
參賽隊伍仍保有參賽作品之智慧財產權,但必須同意將參賽作品之智慧財產權無償授權給主辦單位作非商業之用途,且不得對於上述之作品要求任何形式之償報。 |
| 13. |
得獎隊伍須於獲獎之後一年內,配合主辦單位進行作品之公開展示(包括線上使用)、實體活動及相關競賽文宣活動。 |
| 14. |
中華電信享有得獎作品(含參加獎)之優先使用權,得獎隊伍於獲獎之後一年內,不得將作品轉讓其他公司作商業應用;並應配合主辦單位業務或活動推廣,將作品加入中華電信HiNet 及 emome網站,並負責系統功能維護,提供正常服務。 |
| 15. |
參賽隊伍繳交之各類文件若有造假情事,一律取消參賽資格並追回已得之獎金與相關權益。 |
| 16. |
獎項由評審委員視參賽作品水準議定,必要時得以「從缺」方式辦理。 |
| 17. |
相關獎品獎金均須依稅法規定扣繳相關賦稅。 |
| 18. |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各項競賽辦法解釋之權利。 |